(2023 年 11 月 24 日版)
深井靈光小學
家長教師會會章
會名及會址:
1.1 會名:(中文) 深井靈光小學家長教師會 1.2 (英文) EMMANUEL PRIMARY SCHOOL PARENT-TEACHER ASSOCIATION 1.3 會址:新界荃灣青山公路十三咪深井 - 宗旨:
- 增進家長教師之聯繫。
- 加強溝通合作,促進教育發展。
- 關注學生品德,提高學行修養。
- 改善學校設施,增進學生福利。
會籍及會員權利與義務:
3.1 會員類別:
3.1.1 普通會員:凡本校在學學生家長或監護人,均成為本會「普通會員」。每家庭只佔一席位,並由一指定成員註冊入會。 3.1.2 當然會員:凡本校在職校長及教師,得為「當然會員」。 3.1.3 嘉賓會員:凡本校舊生(年滿 18 歲或以上)、舊生家長或監護人及離任教師,均可由執行委員會(以下簡稱執委員)邀請為本會之「嘉賓會員」。並須獲會員大會按年通過。應屆畢業生家長除外(詳見第3.4段) 3.1.4 名譽會員:本校校監、校董為本會當然之「名譽會員」。本會執委會有權按年邀請社會賢逹為本會「名譽會員」。 3.2 權利:「普通會員」、「當然會員」 及「名譽會員」有動議、表決、選舉權,但所有「嘉賓會員」都沒有投票和成為家長教師會委員之權利,只可提供意見。 3.3 義務:會員有義務出席會員大會及特別會員大會,並須遵守會章及會員大會或執委會通過之決議。「普通會員」於入會時繳交年費,首屆會費為港幣三十圓,以後每年年費由週年會員大會決定。及須於每個學年九月份開始時繳交會員年費,「當然會員」、「嘉賓會員」及「名譽會員」毋須繳交年費。 3.4 會籍期限:除「當然會員」外,其餘會員之會籍期限以應屆會員大會召開日起計至下屆會員大會召開日之前一日為止。應屆六年級學生家長之「普通會員」資格將於其子弟畢業後,自動轉為 「嘉賓會員」,有效期至下一屆會員大會召開日之前一日為止。 3.5 革除會籍:委員或會員如有下列任何一情況者,經執委會三分之二出席人數議決通過後,得向其警告或開除其會藉。如有異議者,得於一個月內召開特別會員大會上訴。
3.5.1 違反本會章程或決議案者。 3.5.2 盜用本會名義,作不法行為,損壞本會名譽者。 3.5.3 違犯任何刑事法例,經判決定罪者。 3.6 其他:自動退會或被革除會籍之委員或會員,其已繳會費及對本會之捐贈概不退還。其在本會之職位均自動喪失。 組織:
4.1 會員大會:會員大會權力高於執委會,由全體會員組成,學年初召開周年大會。出席人數最少應為全部會員的百分之三十,大會方為有效。若會員大會出席人數不足,得於一個月內召開另一會員大會。該次會員大會不論出席人數多少,均為有效。 4.2 特別會員大會:特別會員大會可由執委會召開,或由不少於全體會員的百分之二十會員向主席提出書面要求而召開。主席應於接到請求書後二十一天內召開特別會員大會,惟討論及決議之事項只限於請求書所列各點。特別會員大會的召開方法和法定人數與會員大會相同。 4.3 執行委員會:本會會務,由執委會執行。執委共有委員十五人,由會員大會選出。票數最多者當選,其餘為候補委員。其中「普通會員」佔八至十人,「嘉賓會員」佔不多於二人,「當然會員」佔五人,其餘職位,則由執行委員互選擔任。如有任何職位空缺時,則由相同會籍之候補委員補選。 4.4 執行委員會職位及職責如下:
4.4.1 主席:由家長委員出任
- 負責召開並主持會員大會及常務委員會會議;
- 負責並監督會員大會及常務委員會各項會議議決之執行情況;
- 負責簽署支票及各項文件;
- 代表本會處理對外之活動;及
- 代表家長向校方提供意見。
4.4.2 副主席:由在職校長及一名家長委員出任;
- 協助主席主持會議及跟進有關之決議事項;及
- 主席未能出席會議時,由副主席代為主持會議。
4.4.3 秘書:由兩名家長委員及一名教師委員出任
- 負責一般文書工作、會議記錄及文件檔案;
- 負責家長教師會之日常運作事宜;及
- 聯絡及促進各委員之合作,確使會務順利推行。
4.4.4 司庫:由兩名家長委員及一名教師委員出任
- 負責本會各項收支帳目,並須在週年大會呈報財政報告;
- 而提取本會款項的所有支票,須由主席或副主席其中一人,及司庫合共兩人簽署,方屬有效。
4.4.5 康樂:由兩名家長委員及一名教師委員出任
- 負責籌劃及推行康樂活動。
4.4.6 公關:由兩名家長委員及一名教師委員出任
- 負責聯絡工作各宣傳本會之活動;及
- 出版本會刊物,使會員及社會人士了解本會會務。
管理及行政:
5.1 會員大會召開前最少兩星期前,執委會主席須以書信通知各會員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大會休會期間,以執委會為最高權力機關。 5.2 會員大會之權責:
5.2.1 通過或修改會章 5.2.2 選舉執委會之委員 5.2.3 檢討及通過執委會之會務及財政報告 5.2.4 討論及決定其他會務 5.3 執委會會議只限討論議程上列出有關一般之教育問題,而不能作為討論宗教、政治性事件之公開論壇。 5.4 執委會負責批核及通過本會一切賬務,審查委員及會員有無違章及瀆職事宜。 5.5 秘書須將每次執委會會議紀錄編訂成冊,經該會議之主席簽署,並交執委會通過及存案。 5.6 除為解散本會而召集之大會外,所有各種會議在投票時,均以簡單大多數表決。會議主席可投票,並能在兩方票數相等時再投一定票。 5.7 執委會每年開會不少於三次,每次出席人數最少為九人,「當然會員」之委員及其他會籍之委員出席時起碼各佔四人。任何委員如連續兩次缺席,而無合理原因解釋,其職務可由執委會安排候補委員替代。 5.8 執委會有權委任小組籌劃及推行特定活動。其成員不必為執行委員。特定活動完畢後,該小組自行解散。 5.9 除「當然會員」外,執行委員之任期至下屆產生為止。再當選之委員,可獲連任。 5.10 執行委員均為義務性質,無任何薪酬。 5.11 每次會議(包括會員大會及執委會)之議決案(包括會員大會及執委會通過之活動及措施),如有違反本校辦學宗旨者,校董會有否決權。 5.12 在職校長為執行委員會副主席,職責為給予家教會意見。 5.13 由二OO一年度起,執行委員任期為兩年一任(一年一屆)。 5.14 校監為大會當然顧問,職責為給予家教會意見,並作出最後決策權。 財政:
6.1 司庫負責匯集會費及其他收入,存入指定之銀行。提取款項時,支票須經主席或副主席其中一人,及司庫合共兩人簽署,方可生效。如要開新戶口,則需顧問、主席及司庫三人共同簽署,方可生效。 6.2 一切支出,必須為本會行政費用或協助逹成本會宗旨所需費用。以量入為出為原則,不得舉債。 6.3 執委會有動用本會資金之權力。各小組之經費支出亦須先經執委會批准。 6.4 本會如有超支,除經會員大會通過,撥入下一年度處理外,將由該超支產生時在任之執委會全體委員負責。 6.5 本會之財政年度由每年(十月一日至翌年九月卅日) 6.6 司庫須保留一切收支單據三年。 6.7 司庫須於每次執委會會議中報告本會之財政狀況,並製作該財政年度之收支結算表。經義務核數員核妥後,再交回執委會審核,並提交會員大會通過。 - 核數:由會員大會推選一位義務核數員於每年財政年度終結時,核算本會全年收支賬項。
解散及修葺:
若校董會審議本會之活動或措施遇有違背本校辦學宗旨時,校董會有權解散本會。
本會會員若要解散本會,須全體會員百分之五十或以上出席之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中之三分二或以上會員通過。
本會解散後,所餘資產,可由會員大會通過,捐贈本校或其他慈善機構。
修改會章,須由執委會主席以書面通知所有會員及進行表決,並須獲全校三分之二以上會員通過,則修訂本自動生效。
法團校董會家長校董選舉
9.1 家長校董任期:按法團校董會章程所編訂之任期制定 9.2 出任人數:兩名家長校董(一名家長校董及一名替代家長校董) 9.3 家長校董資格:凡本會之普通會員均有資格成為家長校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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